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146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1时许,周X健伙同屈X杰、甘X霖、吴X、李X窜至湖南省长沙县北山镇XX村XX工地的一个活动板房内,使用自购扑克进行单注10元-100元“炸金花”赌博,后因赌博产生纠纷,其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X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及前科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