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石)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08时许,谭**到石马山镇蓝天豪苑11栋302室讨要梁燕承讨要钱款,先和梁燕承的男朋友曾鸿志发生口角纠纷,后与曾鸿志的妈妈谭小玲发生冲突,两人互相拉扯中,谭小玲造成谭**手臂挫伤。谭**明知谭小玲为老人,仍用手击打谭小玲,造成谭小玲脸部、胸部和小腿淤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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