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公平*******,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公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伙同王莞蓥伙计划利用报假警的手段骗取U商的手中的U币, 计划好后于2025年6月12日14时许,王莞蓥拿着10万块钱去发明家广场和U商交易,等其同伙收到U后,王莞蓥借口说U商是诈骗公司并要求退钱,遭U商拒绝后, 15时31分,违法行为人王莞蓥用号码为15115848658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自己被骗,民警出警后将其带至调查,经查,违法行为人刘*承认计划伙同王莞蓥让其报警谎称被骗,让民警误以为其是上当受骗的“受害人”,想利用民警追回其购买U币的钱。
  以上事实有上述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王xx的陈述和申辩,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