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茶)决字[2025]第0417号
被处罚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6月15日,在湘潭县茶恩寺镇XX村XX组,违法行为人宾XX多次恶意拨打湘潭县公安局110报警电话,并使用大量辱骂、威胁话语,经民警上门进行法律宣讲后,违法行为人宾XX仍旧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湘潭市12345市民热线,并大量使用辱骂、威胁话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宾XX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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