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店)决字[2025]第0280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4年9月至12月期间,在衡山县店门镇茶源村潘家冲组,因土地纠纷,唐X英多次采取丢石头的方式损坏其邻居潘X英家中钢化玻璃以及厨房、杂屋的瓦片。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4464.89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相关违法事实,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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