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沱)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上午,刘xx女婿开车从xx县xx坪经过,与当时在xx坪施工的挖机发生刮擦后引发堵车,因当时龙x的车辆堵在后方不能通过,龙x便上前催促刘xx女婿赶紧移车,后与刘xx发生争吵,后刘xx用左手推了龙x嘴巴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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