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18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2时许,违法人员周X在北湖区三里田村XX小区13栋5单元202卧室内,利用其老公谢XX的手机,联系其微信好友曹XX,让且提供了一个赌博网址,并将15000元钱分三笔通过微信赚钱给曹XX,再由曹XX在赌博网站内进行充值,接着周X就在赌博网站内通过百家乐、龙虎、斗牛、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单注最低1元,上不封顶,累计输了150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截图、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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