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461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现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6时许,汪X华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从浏阳XX镇非法运输“财神雷烟花”共628件,欲送至湖北省恩施市,在经过长沙县黄兴镇长株高速1公里处时被高速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其主动至辖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汪X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