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南)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龚*,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南*******。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9时许,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邢家巷梅尼超市3楼,倍多分英语培训学校的罗××因在三楼过道安装了一条空调外机,同层的小狐仙艺术培训学校的龚×,见到此情况,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便去教室叫罗忠晶去安装空调外机的地方理论,龚×要求罗忠晶现场解决,罗××无法现场给出答复,空调外机问题无法现场处置,双方意见无法统一。罗××因正在上课途中,便声称要返回教室继续给学生上课,龚*以没有解决空调外机问题不允许罗忠晶去继续上课,并多次阻拦。在罗××意图冲开龚×的阻拦继续回教室上课,龚×在继续阻拦的过程中,两人身体纠缠在一起,在两人纠缠的过程中,龚*抓住了罗忠晶的头发,进行抓扯,并且下摁罗××的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资料、检查照片、现场空调位置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