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098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2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飘古喝完酒后回家,在自己家小区门口发现很多未成年人骑着摩托车在小区附近,且之前小区附近经常存在摩托车、电动车被盗情况,担心这些未成年人会实施盗窃,就拿一根木板去驱赶,其中阮霖枫(13岁)与王志昌(14岁)骑着一台电动摩托车,两人在逃跑中,被李飘古持木板打伤阮霖枫左大腿,王志昌的摩托车被敲坏仪表盘,阮霖枫被打伤后又摔倒致右大腿根部受伤出血。王志昌摩托车受损后维修费300元,已由李飘古赔偿并取得了王志昌家属的谅解;阮霖枫受伤后治疗费为461元,其家属提出除医药费外还要1万元的赔偿金,李飘古表示愿意赔偿800元,双方未达成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受伤、受损照片等、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