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八)决字[2025]第0376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八大*******。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9时左右,在桑植县八大公山镇凤凰山村秋树园组廖XX家屋前柳树旁,廖XX与廖XX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过程中廖XX对廖XX实施了殴打行为。经五道水卫生院诊断,廖XX的伤势为多处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病历资料、伤势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3.(2)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