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东)决字[2025]第1370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金××窜至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三万英尺小区一楼“××摄影”店内,趁该店内无人看管之际,从店内收银台上盗得一台黑色华为(麦芒 10 se 5G)手机后迅速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金××的陈述;余×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