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花)决字[2025]第041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3时许,在湘潭县花石镇××村一摩托车维修店内,陈××看见王××,并要让王××还自己多年前的借款450元,因王××不承认此事,陈××并心生怒气,将王××推倒在墙壁上,用手打了王××的胸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王××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陈**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