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58号
被处罚人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8时许,惠**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拟乘坐MF8231次航班前往西安咸阳,其为了方便抽烟,遂将一个蓝色防风打火机藏匿于右脚袜子里,通过安全检查时,被安检工作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惠**的陈述及申辩、惠**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及登机牌、惠**的人口信息全项、惠**携带的打火机、安全检查报警单、移交证据清单、安检工作人员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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