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高)决字[2025]第0339号

  被处罚人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2时17分,违法人洪xx高考地理考试结束后离开考场准备下楼时,在经过离楼梯最近的考场时,见考场外面的课桌抽屉内有一块小米牌电话手表,洪**便将该电话手表占为己有。被盗电话手表价值约500元,案发后洪**退还冯xx电话手表并赔偿对方100元,取得对方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洪**已将被盗手表退还给受害人并赔偿100元,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洪**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