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毛XX与佘XX因感情纠纷多次要求对方复合未果且被拉黑联系方式后心生不甘,遂邀约毛XX、曹XX一同预谋好方案后乘坐邓XX驾驶的湘G5TXXX本田越野车从慈利县零阳镇XX琴行出发于晚上8时许至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兰园广场XX超市找到佘XX求复合,毛XX将其拉出至车中谈复合未果在另三人上车后(曹XX与毛XX一左一右坐在后座上的佘XX两旁)抢走手机交给副驾驶的毛XX保管查看佘XX老公的号码及相关隐私信息,指示邓XX驾车前往慈利县,佘XX在路上多次进行反抗且要求返还手机未果,毛XX长时间控制佘XX双手并采取环抱的方式阻止其反抗,反抗中,毛XX左肩、右手臂被佘XX咬伤,在佘XX利用踢脚的方式进行反抗时一直被毛XX控制上身,随后慈利县公安局民警于晚上9时28分在慈利县工业园附近协助拦截。违法行为人毛XX在阻止佘XX反抗期间多次扬言要前往慈利县佘XX母亲、老公曝光二人之间关系,在佘XX打开车门向群众呼救时将佘XX控制在车内,在以上过程中造成佘XX手臂淤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