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邓XX受毛XX邀约驾驶牌照为湘G5TXX本田越野车与毛XX、曹XX从慈利县零阳镇XX琴行出发于晚上8时许至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兰园广场帮毛XX找到佘XX解决情感问题,在途中,几人预谋在解决不成功的情况下商议如何将佘XX带至慈利县,毛XX在百家超市找到佘XX将其拉出至车中谈复合未果在另三人上车后(曹XX与毛XX一左一右坐在后座上的佘XX两旁)抢走手机交给副驾驶的毛XX保管查看佘XX老公的号码及相关隐私信息,指示邓XX驾车前往慈利县,佘XX在路上多次进行反抗且要求返还手机未果,在佘XX利用踢脚的方式反抗时,邓XX在被佘XX踢到后对其怒吼、恐吓,要求佘XX停止反抗,随后慈利县公安局民警于晚上9时28分在慈利县工业园附近协助拦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