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湘阴*******,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湘阴*******。
现查明:经查,2025年6月4日4时许,李**前往湘阴渡工业园侧门对面的一家修车店门口,盗窃了一个汽车配件。2025年6月12日6时许,李**再次前往该修车店门口,盗取一件汽车配件。两次被盗配件总价值1000余元。李**将两次盗窃的配件,都变卖至栖凤渡廖王坪村的一家废品店,第一次盗窃物品变卖32元,第二次盗窃物品变卖84元,共获利126元。
以上事实有1、报警人询问笔录;2、李**询问笔录;3、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