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33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黄沙*******,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黄沙*******。
  现查明:   2025年03月28日04时05分许,彭×华驾驶湘L3×××5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2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蓝山县××大道由西往东通过××大道与××大道路口路段时,在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行,与右侧由薛×敏驾驶的湘MW×××8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导致湘MW×××8轻型仓栅式货车失控又与道路旁的树木相撞,造成湘MW×××8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薛×敏、搭乘人员龙×秀受伤及车辆、树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彭×华驾车逃逸。彭×华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违法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发路段监控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