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南)决字[2025]第0120号
被处罚人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旷X在南岳区奥斯卡KTV666包厢内与刘X等人一起唱歌喝酒,刘X去敬旷X酒,旷X没有理他,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刘X顺手拿起桌上的纸巾盒砸了旷X一下,旷X将纸巾盒抢过来之后拿着纸巾盒砸了刘X头部两下,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造成刘X头部受伤流血。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旷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旷X的陈述与申辩、刘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旷*主动报警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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