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刑)决字[2025]第0375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桑植县沙塔坪乡分*******,现住桑植县沙塔坪乡分*******。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桑植县公安局根据上级线索抓获胡维平和秦**,并当场从秦**驾驶的车牌:湘GU7126的车辆上查获手机14部及音频对录线7条。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秦**伙同胡维平在桑植县境内架设和使用由音频对录线连接的两部手机(简易GOIP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胡维平明知秦**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手机出借给秦**用于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并帮助秦**驾驶车辆以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秦**负责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架设和使用简易GOIP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