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83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剑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0时许,当事人方×国驾驶湘F×87×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城中南路红绿灯辅道路段,遇见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方×国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于2025年6月14日20时52分对当事人方×国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71mg/100ml。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得知: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方×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交警大队城东中队查获并处罚,结果表明方×国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首次饮酒处罚决定书
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
3.违法事实照片
4.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
5.陈述与申辩
6.户籍信息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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