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公(林)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晚上,杨某友醉酒后在家中与家人发生争吵,手持一把屠刀在家中乱砍,同村的朋友杨某上前劝说,杨某友手持屠刀在杨某胸前砍了一刀,杨某见状赶紧跑出杨某友家,杨某友继续追赶,并在马路边追上杨某,杨某友手持屠刀又在杨某背部砍了一刀。杨某友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归案经过;6、疾病诊断书;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会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会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