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交)决字[2025]第129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邵东市牛马司镇苏*******。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3时45分,杨xx驾驶湘E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邵东市牛马司镇xxx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带至交警二中队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3mg/100mL,当事人杨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经核查:杨xx,曾于2023年5月13日1时5分,在邵阳市xxxxxx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