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刑)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沙塔*******,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沙塔*******。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桑植县公安局根据上级线索抓获胡XX和秦XX,并当场从秦XX驾驶的车牌:湘GU7126的车辆上查获手机14部及音频对录线7条。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秦XX伙同胡XX在桑植县境内架设和使用由音频对录线连接的两部手机(简易GOIP设备)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其中胡XX明知秦XX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手机出借给秦XX用于与境外诈骗团伙联系并帮助秦XX驾驶车辆以躲避公安机关打击;秦XX负责通过聊天软件与上线联系,架设和使用简易GOIP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