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不决字[2025]第0056号
违法行为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12时许,违法人曾x华在新化县枫林街道五里亭黄泥坳学校(受害人卿x柏)家门口马路边盗窃了一只母鸡,曾x华于2025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监控视频、违法人曾**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曾胜华主动投案,盗窃价值较低,已得到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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