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01时许,违法人员欧阳X军醉酒后在宁远县文庙街道体委对面的XXX烧烤店门口看见了肖X,后以肖X看不起自己为由扬言要与肖X单挑,并走回自己店铺内拿出一把黑色匕首刺向肖X,肖X见状用塑料凳子进行阻挡,未造成身体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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