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刑)决字[2025]第078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
现查明:2025年4月以来,违法行为人唐××受他人指使,在长沙市天心区非法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并将设备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交由上线用于群发短信实施违法犯罪。唐××在使用设备过程中,频繁更换作案地点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经统计,唐××非法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发送短信共计约86400条,非法获利约19653.65元。唐××将违法所得挥霍后剩余1000元,已退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和辩解、同案姚某的证言、查获的作案工具、虚拟币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4条、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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