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大荆*******,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大荆*******。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万×与违法行为人程××因争风吃醋,万×骑摩托追逐拦截程××的驾驶的小汽车,在××市××镇××村G4高速入口处截停后,万×用手抓住程××的衣领拉扯,程××打了万*左额一拳,万×用手箍程××的脖子。双方散开后又起争执,万×用木棍击打程××小汽车左后车门,程××持铁锤将万×左手拇指砸伤。违法行为人万×、程××均受伤,程××小汽车左后门部分损坏,损坏价值3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万×的陈述和辩解;2、违法行为人程××的陈述和辩解;3、证人杨××的证言;4、现场伤情照片、损毁车辆照片及扣押的木棍、锤子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万*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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