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张谷*******。
现查明:2024年5月2日,李**受其男友支X强的请求,在明知支X强想借方X妮的银行卡收取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将方X妮约出并帮助支X强向方X妮借银行卡收取资金,支X强表示可以给方X妮买衣服,方X妮答应。2024年5月3日,方X妮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支X强并告知其支付密码。2024年5月4日,方X妮银行卡收到涉诈资金10000元,方X妮伙同支X强将卡内资金提现3次1000元转至方X妮本人微信,第四次微信提现失败,支X强告知方X妮此张邮政银行卡存在风险,需要马上挂失,并将银行卡注销后把钱取出方X妮明知转入自己邮政银行卡内的10000元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还在次日凌晨将提现至微信内的3000元在重庆市一商店换成现金交给支X强,并于2024年5月5日上午在重庆当地邮政银行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注销,将卡内的4500元取现后交给支X强,另剩余2500元经银行流水显示在ATM机取现。 李**无直接获利,但事后支X强给李**购买了衣服和鞋子(价值300余元),并且在重庆游玩的绝大数开支由支X强支付。经调取反诈平台数据,方X妮邮政银行卡关联南乐县公安局2024.05.06南乐县张果屯镇东韩森固村台振江被诈骗案,作为一级卡收取被诈骗资金一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方X妮的供述;方X妮手机聊天记录;方X妮银行卡流水;李**支付宝流水证明;李**银行卡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县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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