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85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凌晨2时许,吴XX与颜XX在XX超猴酒吧楼下车场出入口处发生辱骂,然后吴XX用手殴打颜XX,颜XX还手,之后被劝开。后因颜XX把劝架的王XX手机拍到地上,王XX上前殴打颜XX,然后王XX与颜XX相互抓着头发,吴XX和一外号叫(甜暗)的人从后面用拳头和脚殴打颜XX。劝开之后颜XX被朋友扶着离开现场,后王XX又多次追着颜XX进行殴打,致颜XX身体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视频资料、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