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西山*******,现住临武县舜峰镇皇鑫*******。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谭X摇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遇到一名男子,男子询问谭X摇是否要做兼职,称就是做代购,但需要使用谭X摇的银行卡先接收做代购的钱,谭X摇因为缺钱,明知自己的银行卡不能出售、出借仍然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给了对方,2025年05月15日22:18:51刘X向唐X摇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入30000元;随即,谭X摇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XXXX5708)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
以上事实有谭X摇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及图片,涉案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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