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白水)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水*******,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4时28分许,违法行为人吴××酒后驾驶湘F5××××9号小型轿车沿××线由西往东行驶至××市××镇××村路段时,与变更车道行驶由傅××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傅××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吴××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调查发现,2020年03月21日,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线××市××镇越江村路段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这次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被查获,吴××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