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22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游家*******,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
现查明:2025年5月13日21时许,康××骑着摩托车经过上梅街道凤凰城附近时,发现自己的车快没油了,临时起意想盗窃汽车自己使用,在附近找到塑料桶和塑料管后,随即选择了刘××的摩托车盗窃汽油,康××将汽油管破坏后用塑料管子将汽油导向塑料桶,自己便在旁边观察情况,发现车主刘××来了之后迅速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