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泉)决字[2025]第145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福临*******,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泉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违法人员彭x在xx街道xxxxx小区三栋地下车库xxxx车位上趁无人之际将一台黑色本田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以42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废品店。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彭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词、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