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城)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5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苏X平在自己家里将在胡X那里购买到的冰毒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苏X平的供述与辩解、苏X平毛发检测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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