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293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九龙*******,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九龙*******。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9时许,付XX在邵东市胜利街街心花园烧烂沙发凳子散发刺鼻的味道,王XX、赵XX于是与付再连发生口角,赵XX用一盆水泼到了付再连头部,付XX朝赵XX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赵XX与付XX互相扭打在一起,互相发生了推搡,王XX趁机拿着一个红色的脸盆朝付XX的头部打了两、三下,付XX就与王XX对打了几下,付再连用手打,王**用脸盆打,赵XX用手卡住付XX的脖子,付XX用手扯住王XX的衣服,把王XX的衣服的扯烂了,王XX就用手打了付XX两个耳光,之后,赵XX和王XX合力将付XX按倒在地上,赵XX用膝盖压在付XX的胸部上,用衣服捂住付XX嘴巴,付XX站起来后,将王XX按倒在地上,围观的群众把付XX拉开后,王XX站了起来,捡起脸盆朝付XX的头部打了两下,付XX再次用手扯住王XX的衣服,直到110民警过来才松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