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郭××伙同钱××、彭××、杨×等人先后四次窜至隆回县花门街道“多多批发超市”盗窃饮料,共价值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