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乌*******,现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乌*******。
  现查明:为图财,2025年6月13日、6月14日、6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李X先后4次,在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附近、岳麓区XX路上、岳麓区XXXX小区附近、岳麓区XXXX附近发放涉黄小卡片。2025年6月15日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侦查实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监管支队樊塘戒毒康复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