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里)决字[2025]第066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凌晨03时许,王x林与欧x才在宜x县里x镇东x屠宰场杀猪厂房内发生口角争执,争执中王x林在进出厂房通道口里面一灭火器旁的位置以及进出厂房通道口挨着外面空坪的位置动手殴打了欧x才,导致欧x才受伤。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人陈述与申辩;二、受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