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521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凌晨2点时许,曹××为满足性欲,在新化县××街道××湾工商银行后面×××3楼走廊上,偷拿了四件内衣内裤和一条丝袜;2025年6月9日凌晨2点时许,曹××为满足性欲,再次来到新化县××街道×××工商银行后面×××3楼走廊上,偷拿了三件内衣内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