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杨)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杨林*******,现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许,在衡东县杨林镇新街聚福楼超市路边,违法行为人谢**无端拦停谭恩良(17岁)正在骑行掉头的电动车,后谢**又用右脚踹了谭恩良的腹部右侧一下,还用右手打了谭恩良的右脸一巴掌,事后谢**取得了谭恩良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谢**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