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36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陡箐镇东关社区五*******,现住陡箐镇东关社区五*******。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杨X明知出借电话卡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本人名下开户的中国电信电话卡(号码:18975179363)出售给他人(身份不详),获利350元。2025年6月6日,受害人接到上述电话卡拨打的电话,并在引导下被电信诈骗160000余元。2025年6月15日,违法行为人杨X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的供述;受害人陈XX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杨X的户籍证明、收款记录、开卡信息、通话清单及残疾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叁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佰伍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