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44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现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左右违法行为人覃×武以每月1000元的好处费摆放在唐×勤经营的超市内(该超市位于邵阳市大祥区××××饭店隔壁),后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唐×富在该超市打鱼机充值了3000多元进行赌博,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覃×武、唐×富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