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汽油动力),行驶至临湘市清泉社区何杨家附近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违法行为人杨××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20mg/100ml,违法行为人杨××对此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曾于2023年4月5日因酒驾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3年12月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3.交管平台驾驶人,机动车信息;4.人车合一照片;5.酒驾前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