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易)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为欢迎其亲家到访,于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长株潭大市场X区X栋X号门面前违规燃放两圈烟花爆竹,对昭山绿心保护区的环境造成了污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指认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