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金)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锁石*******,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锁石*******。
现查明:2025年14日12时许,匡**在金开街道土桥社区三翔机电厂上班,利用工作之余趁无人注意时,将厂里的废旧电机拆下来的轴轮、垫片及两个挖机齿,从厂里盗窃出来当作废铁卖在五人民医院附近的废品回收站,从中获利38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到案后,匡**主动赔偿被侵害人三翔机电厂400元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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