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南)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14时许,一名叫“老李”的男子要杨×庆提供银行卡收取他人还给其的欠款,杨×庆随即将自己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1275261××00729617)提供给“老李”,之后受害人张×红被诈骗的1000元(已到合×市公安局庐×分局杏×派出所报案)转入到杨×庆的浦发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杨×庆的询问笔录、杨×庆的浦发银行卡交易流水、张×红的询问笔录及受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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