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0953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1时许,宋×君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马路边,见一台白色电动车钥匙未拔,遂起贪恋,趁没人注意将该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宋×君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