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王)决字[2025]第064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刘阁街道办事处门*******,现住刘阁街道办事处门*******。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行为人刘×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苏A×××××的箱式货车从醴陵市李畋镇运输烟花432箱至安徽,车辆在途经醴陵市沩山镇××村××电瓷厂附近路口时被我局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5日